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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人格体社会

 摘要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的规范性社会,是人格体的相互交往。法治社会体现的是一个人性世界与当为世界相交融的秩序图式。本文拟从单个个人出发,从法哲学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法治视野下的人格体、社会规范的发展规律问题。
关键词人格体 社会规范 理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8-03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人基于其本性生于自然,且以其理性和智慧受益于自然,在矛盾之中确认着社会秩序,在规范之中孕育着社会平衡,使得社会得以建立,人类得以发展。
一、从人走向人格体
孤单的人类个体进行任何活动都是以自身的快和不快作为标准。他存在于这样的图式中:前景和背景都是他自己的,无法将自己与其他东西隔离开来,也就不能因此获得对自身的认识——存在于一个完全的无限制的自我世界之中。通过个例说明,如果只存在一种同色调的颜色,世界上不存在其他的颜色,那么这种颜色就失去了其可视性特征,颜色本身也就不再能够被感知(这种颜色也就代表着上述的图式)。德国学者雅克布斯说过:个体通过观察自己的活动,并不能把自己从自己的世界隔离出来。换句话说,人只通过自己是永远无法认识自我的。
于是进一步,当单独的个体世界中增加另一个同样的孤单个体,个体的独立性并不因此而丧失,个体不会放弃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从他们的图式中推论出来的仍然是自身的快和不快。另一个体被视为工具,对工具理解得越透彻,就越能实现个体自身快的最大化,于是这种工具性的交往普遍存在着。但是,个体的这种特点并不排除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合作——此种合作是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平行推测之上的,是一种派生的共同性,因为它仍然是依赖于个体自己内在的看法,也即个人的喜好中心。现实中缺乏一种规范,即使存在一个值得追求的快的当为世界,但是却没有人需要对这个世界的行为负责。霍布斯指出,可以通过契约的缔结设立某种暴力,由该暴力保障所缔结的契约;康德提出了另一条路,即认为契约缔结者事先是受约束的,作为理性生物就必须遵守契约。但两条道路都有失偏颇,一者相信绝对暴力忽视契约作用,一者脱离了个体的自然属性使其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因此,要进一步理解合作的基础才能更好的理解契约性的规范。在此,霍布斯提出“导致冲突的原因”之一是名誉欲的说法就颇具价值。名誉欲使得人们会为了其他人的评价而付出,会把其他人认为是比树木、石头等自然更多的东西,把对方作为同样者来看待,而这种关系就排除了完全的自由。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条通往合作的路:个体仍然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理性的进行选择,选择前计算出合作是否是最佳选择。如果两个个体处于相似状况,他们就可能取得某种相互理解。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一方明确知道由自身表达出的利益也为另一个体所持续追求时,就会产生更大范围内的合作。当然这种合作也不排除冲突的出现,当个体行动时没把另一个体的利益考虑进去的时侯就要遭到因违反期待而导致的暴力教训——毫无感情的制裁。卢梭的话印证了这一点:他们“没有敌意和友情”的生活着,也不要求利于他人或者损害他人,除非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更多同素质个体加入,由每个自己的秩序图式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就变得十分复杂和不准确,因此必须出现一条可管理的道路:需要设立一种暴力,用于将个体遭遇危险的机率降到可接受的程度。只能创设由一些个体组成的机械装置,即形成了一个群体。群体不依赖甚至违反众多个体的意志产生有效地约束,造成一种服从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建立在使个体获得更大利益的基础上的。所以谁决定利害关系,谁就能够通过强制强求协调。对其他个体来说,实现征服的个体将他人纳入自己的暴力中,就能够对其他个体的快和不快进行支配,但这种支配仅仅是外部的。在此仍需强调,正如斯宾诺莎所说“……每一个契约只是根据其有用性才是有效地……”,而这种有效性在名义上又根据诸个体的主观喜好来确定。
因此,就长期而言,能够为维护自身获得最好服务的群体,将证实自己具有最强的存续能力。暴力拥有者必须力图整序具有自己图式的诸个体,以致产生对群体的支持。也就是说暴力拥有者必须给只将自己的喜好最大化的生物世界,烙上一个适合于群体的生物世界模型。暴力拥有者定义着群体性生物,将此称为“诸人格体”。构造诸人格体的秩序图式是恒常性的当为世界。个体在此仍然坚持无限制性,群体对他来说仅仅是有利或有害的环境,产生了义务/任意图式的自我描述即是主体。为了能够产生自我意识,就必须将上述两种图式导入到同一图式中去,具体来说:一方面涉及到快和不快,另一方面涉及到当为或义务。自我意识产生于自己的义务和快之间存在着区别这一意识。
黑格尔用一个奇特的两性人描述了个体发展到人格体的过程:两个个体为了双方都渴望得到的承认而相互战斗。其中一个害怕死亡而屈服为仆人,另一个取得统治并成为主人,从而产生了主仆的角色区分。这里存在着秩序:仆人并非奴隶或动物,并非是对主人无关紧要的人。同时,劳动具有比满足另一个体的自然更多的东西:主人必须给群体制定一种宪法,它赋予屈从者一种地位,致使屈从者能够把劳动理解为在为群体履行义务。在宪法秩序中,屈从者不仅可以被理解为为了耕种农田或者从事某种职业的存在者,他们应该以及允许这样活动。如果从外部这样看待屈从者,就是承认其为人格体,如果他们这样来安排自己的角色活动,他们就把自己理解成了主体。黑格尔从角色的区分得出了人格体和主体的概念,进而得出主体构造了自己的结论。
二、人格体和主体概念的确定
(一)人格体的典范世界
人格体在群体中拥有某一角色,具有通过规范性相互理解所获得的形态。角色中,权利义务束缚在一起,形成一种地位;人格体是为了此目的而确定的。在细化的社会中,承担着的多角色意味着成为许多关系中的人格体。当诸个体的活动能够被理解为人格体的活动时,也就是说,能够根据一个当为的秩序来解释时,就存在社会。这里的当为,描述的是一个典范世界,可以用它来批判诸个体世界,但是不能从它推导出诸个体的世界,是指导人们应该怎么做的世界秩序。人格体对应当为的秩序图式,人格体并没有限制个体的自由,相反给其提供了发展空间。人格体是具有客观性的,因为人格体是遵循着所谓的“智慧规则”的。智慧规则是客观的力量,是每一个社会性宪法在长远的眼光中都不能放弃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尊重智慧规则的话就会导致失败。
(二)个体世界和人格体世界的分离
通过在个体之上添加人格体可能导致意识世界破裂。这一理论构造并非脱离日常生活,正如圣经里一句格言所说:“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从个体世界和人格体世界间的关系上看,个体如果能够在人格体的秩序内发现他的幸福生活,个体就必须被扬弃;否则,人格体的秩序就停留在一种不可实现的说明图式上。也就是说,暴力拥有者通过设立一个人格性世界控制诸个体。如果个体在人格性世界的条件下得到其满足,那么,他就不会继续培养其开辟通向自己目标的新道路的能力;也就是说,他的能力至少被“封盖”。这样,安全引起了满足,而满足引起了倦意;自然的生物变成了主体的家畜。于是,人们就把人格体视为基本情形,而把个体视为偏离。无论如何是涉及到了两个相互分离的说明图式,也即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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